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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 2013 年起,从第三国进口欧盟的原料药需出口国主管机构出具书面确认——除非该国在等效名单内。以下是出口方须知。
根据 2011/62/EU 号指令(假药指令,FMD),自 2013 年 7 月 2 日起,凡进口欧盟用于药品的每一批活性物质,均须附出口第三国主管机构签发的书面确认(WC)。
针对特定原料药与生产场地,WC 确认:
欧盟维护一份被认为监管框架等效的第三国名单(如瑞士、日本、美国等)。来自这些国家的原料药豁免 WC 要求。中国不在等效名单内,因此需要书面确认。
从中国出口欧盟的原料药,出口方须就每批/每场地向中国主管机构(NMPA)取得 WC。作为对欧出口的成熟企业,我们为输欧产品办理 WC 流程,并为客户提供所需文件支持。
要求与国别名单会变动。请始终与进口方欧盟主管机构确认最新的 FMD/WC 状态。
本文仅为一般信息,非法律或法规意见。要求可能变动,请以主管机构最新规定为准。
——详见 隐私政策